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2〕1号)
2012年是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的第11年,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长江禁渔十年总结会会议精神,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养护长江生物资源,预防和查处长江禁渔期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巩固禁渔10年来的成果,实现长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做好2012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效实施
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一项长期、重要的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长江禁渔期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禁渔期执法检查,保障良好的禁渔秩序;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禁渔期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要加强与当地政府联系,落实禁渔管理专项经费;要积极为渔民争取禁渔补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渔民纳入低保,改善渔民生活条件,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二、加强执法检查,维护禁渔秩序
各地要坚持和巩固10年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探索并创新管理机制和检查措施,应对新情况新问题;要组织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渔期间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共管水域、违规高发水域的巡航检查;要加大水上巡航检查和陆上巡回检查力度,在重点时段、重点水域加强驻守检查,相邻省(市、县)之间要开展联合检查和交叉检查,提升执法效果;要主动争取公安、工商、海事等职能部门配合,加强禁渔水域、市场和餐馆等的执法检查,并坚决取缔电毒炸鱼、迷魂阵等非法捕捞行为。下游有关省(市)要切实做好专项捕捞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核定时间、区域、品种进行作业。要在禁渔期加强涉渔工程执法检查,积极参与水工建设环评,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努力降低涉渔工程对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影响。此外,禁渔期结束后,各地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针对电捕鱼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切实巩固禁渔成果。
我部渔政指挥中心、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渔办”)将会同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组成督察组开展巡回(交叉)督查,在重点时段和江段统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组织长江特编渔政执法船队渔政船对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和违规高发水域进行联合检查。具体方案由长渔办结合实际制定并协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