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规范,完善临床用血的组织管理。
(二)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工作需要,无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加强临床用血过程管理,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促进临床安全、有效、科学用血。
(四)开展血液全程管理,落实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做好血液入库、贮存和发放管理。
(五)开展血液质量管理监控,制订、实施控制输血严重危害(SHOT)(输血传染疾病、输血不良反应、输注无效)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六)落实输血相容性检测的管理制度,做好相容性检测实验质量管理,确保输血安全。
(七)输血前向患者、家属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告知输血的目的和风险,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十九、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符合《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并与医院功能和任务及临床工作相匹配。
(二)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三)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监测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与高危险因素,采用监控指标管理,控制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四)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实施依从性监管与改进活动。
(五)贯彻执行《
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有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的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活动。
(六)应用感染管理信息与指标,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七)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要求;医务人员能获得并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符合要求。
(八)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医院感染率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根据医院感染风险、医院感染率及其变化趋势改进诊疗流程;将医院感染情况与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定期通报医院感染监测结果。
二十、血液净化管理与持续改进(可选,县医院为必选)
(一)有血液透析室的医院,其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设备、设施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部《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的要求,满足医院功能任务要求。
(二)有质量管理制度与应急处理预案,落实措施,保障安全。
(三)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与程序,有完整的监测记录与应急管理预案。
(四)血液透析机与水处理设备符合要求。
(五)透析液的配制符合要求,透析用水化学污染物、透析液细菌及内毒素检测达标。
(六)执行《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
(七)科主任、护士长与具备资质的人员组成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能用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质量安全指标,保障血液透析患者的安全,重点是定期对血液透析常见并发症的预防处理和血液透析充分性评价,促进持续改进。
二十一、医用氧舱管理与持续改进(可选)
(一)开展医用氧舱治疗的医院应依法获得《医用氧舱使用证》及《医用氧舱备案表》。执行《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医用氧气加压舱》、《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二)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等制度。
(三)掌握高压氧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执行医嘱,有完整的工作流程及记录。
(四)医用氧舱由经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师负责,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五)按规定定期检验医用氧舱,制定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和方案,并定期演练。
(六)科主任、护士长与具备资质的人员组成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能用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质量安全指标,加强高压氧治疗诊疗服务的全程监控管理,定期评价质量,促进持续改进。
二十二、其他特殊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可选)
(一)为患者提供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其他(是指本标准中未单列的项目)特殊诊疗服务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规章标准的要求。
(二)由被授权的、具备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其他特殊诊疗服务。
(三)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报告,解读检查结果;建立质量管理与患者安全相关制度,并进行质量控制活动。
(四)符合环境保护、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开展诊断核医学(脏器功能测定和体外微量物质分析等)活动时,应符合GBZ 120-2002《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中的要求。
(六)科主任、护士长与具备资质的人员组成质量与安全控制小组或由专人负责,能够用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质量安全指标,按规定开展质量控制活动,并有记录。
注:本节适用于脑电图检查室、肌电图检查室、呼吸功能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内窥镜检查室、诊断核医学(放射性分析、体内检测)等特殊检查部门。
二十三、病历(案)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病历(案)管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
(二)按照《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门诊、急诊、抢救、留观及住院患者的病历,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保证可获得性。
(三)加强安全管理,保护病案及信息的安全性。
(四)有病历书写质量的评估机制,定期提供质量评估报告。
(五)采用疾病分类ICD-10与手术操作分类 ICD-9-CM-3 对出院病案进行分类编码,建立科学的病案库管理体系,包括病案编号及示踪系统,出院病案信息的查询系统。
(六)严格执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制度,防止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及使用,避免患者隐私的泄露。
(七)推进电子病历,电子病历符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第五章 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
一、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一)院领导履行对护理工作领导责任,对护理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协调与落实全院各部门对护理工作的支持,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二)执行二级(医院-科室)护理管理组织体系,逐步建立护理垂直管理体系,按照《
护士条例》的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工作。
(三)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明确临床护理内涵及工作规范,对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四)实行护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职责明确,落实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有相应的监督与协调机制。
二、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一)有护士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岗位技术能力要求和工作标准,同工同酬。
(二)护士人力资源配备与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一致,有护理单元护士的配置原则,有紧急状态下调配护理人力资源的预案。
(三)以临床护理工作量为基础,根据收住患者特点、护理等级比例、床位使用率对护理人力资源实行弹性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