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可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项目实施单位绩效报告情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六)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行为规范主要指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要遵守的回避、保密及有关纪律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主体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评价人员和选择评价专家时应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评价主体与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时,不得接受相应的评价委托。
(二)评价主体不得委派与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项目实施单位人员参与评价工作。评价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财务司及项目主管司局、评价主体应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涉密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各级农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评价人员应根据评价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