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司局提出的绩效目标应该是具体细化、可衡量,并在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资金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与财政资金支持规模相适应,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农民及其他受益群体的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其他。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制定
(一)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2.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3.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4.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农业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5.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二)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参见《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个性指标是针对农业项目特点设定的,反映不同农业项目绩效目标的评价指标。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评价主体根据财务司和项目主管司局的要求,并根据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特点、项目执行情况确定评价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