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财务司商项目主管司局提出年度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建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随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确认的评价项目和“一下”预算控制规模,项目主管司局及时修订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报财务司审核后,随部门预算“二上”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在部门预算“二下”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绩效评价主体;随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并抄送评价主体;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通知书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项目主管司局将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主体报财务司备案。
第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的,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评价目标及内容、评价形式和要求、提交评价结果的期限、评价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均按部门预算“二下”批复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经费。
第十条 承担绩效评价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四)有绩效评价工作经验且工作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承担绩效评价任务的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业领域和财务领域的有关政策法规,取得相关行业副高以上专业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
(二)具有丰富的(三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经验或项目管理经验。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应按照项目主管司局的评价要求,拟订具体的评价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评价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