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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和《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和《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办财〔2012〕7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部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我部对2009年印发的《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考评规范》(农办财[2009]7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为明确分工,制定了《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
  2.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绩效评价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并确定为财政部绩效评价试点范围的农业财政项目立项决策、项目管理及其项目绩效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绩效评价主体(以下统称评价主体)是指受项目主管司局委托承担项目评价任务的中介机构或项目主管司局自行外聘成立的评价专家组。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务司及项目主管司局、项目承担单位、评价主体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评价工作组织管理、评价项目的确立、各方权责、评价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务司牵头组织,项目主管司局具体组织实施。财务司负责统一制定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项目主管司局的绩效评价工作;有关项目主管司局负责提出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填报绩效目标和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确定评价主体,开展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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