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等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完善内控制度,优化信息系统,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2012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施行做好准备。
四、强化监管,着力督促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企业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和领会本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谨慎确定重大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高风险领域。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五、加大力度,着力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作用
(一)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督模式,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创新会计监督方式和手段,坚持把会计监督作为确保
企业会计准则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在开展2012年会计监督工作时,应当继续将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的要求,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重点关注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一步强化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年报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大中型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继续作为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确保
企业会计准则在地方大中型企业得到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