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筹建西藏自治区分行和厦门市分行的批复
(银监复[2011]19号)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西藏代表处升格为西藏自治区分行的请示》(开行发〔2010〕471号)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厦门代表处升格为厦门市分行的请示》(开行发〔2010〕4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和厦门市分行。
二、你行应参照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做好上述分行的筹建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银监局申请核准开业。上述分行设立后,你行西藏和厦门代表处将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