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季末5日内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报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招标和供货情况、配套设施改造进度、检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招投标
第二十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检验仪器设备及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等招标投标工作。对需进口的检验仪器设备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并将招标情况专题报送国家粮食局。
第二十一条 供货商或施工企业需通过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招投标情况、中标供货商或施工企业名单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签约后10天之内书面报送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与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建设施工等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货任务、检验仪器设备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施工或供货企业,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外,取消其参与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的投标资格并在全国通报。
第二十四条 通过招标或减免税结余的中央补助投资,应按有关规定用于增配检验仪器设备或备品备件。
第六章 验收与总结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为:检验仪器设备全部到位、经实载试验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配套设施建设符合检验条件要求及合同要求;所有工程款、货款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给施工企业和供货商,形成竣工验收汇报材料并报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档案资料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各项清理工作,在做到账帐、账证、账实、账表相符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复。供货、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