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为加强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粮食局成立项目建设协调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决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财务司、监察局和标准质量中心。协调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局标准质量中心。国家粮食局成立项目建设专家组,负责相关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省(区、市)的项目建设工作。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作为各省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指导、协助、服务于本省(区、市)市、县级粮食检验监测机构的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授权挂牌的检验监测机构,以及隶属于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验监测机构等,属于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范围。
第五条 项目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建管并重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财政资金补助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粮食检验监测机构)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资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