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
(第1696号)
为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相关义务,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国际形象,遏制非法捕鱼活动和有效养护有关渔业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6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 1389号),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
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共4类鱼种,13个海关商品编号的水产品。
为进一步完善对进口水产品的查验机制,根据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对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予以公布,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进口附件1所列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附件2)。进境时,有关单位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持《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水产品原产地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确定。
二、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如在船旗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加工附件1所列产品进入我国,申请单位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副本和加工国或者地区授权机构签发的再出口证明原件。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6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389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
2.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
中文名
| 海关商品编码
| 英文名
| 拉丁名
| 中文商品名
| 英文商品名
| 英文缩写
|
冻大眼金枪鱼
| 0303440000
| Bigeye tuna
| Thunnus obesus
| 大眼金枪鱼
| Bigeye tuna
| BET
|
剑鱼
| 0302470000
0303570000
0304450000
0304540000
0304840000
0304910000
| Sword fish
| Xiphias gladius
| 剑鱼
| Sword fish
| SWO
|
蓝鳍金枪鱼
| 0302351000
0303451000
| Bluefin tuna
| Thunnus maccoyii
| 大西洋蓝 鳍金枪鱼
| Bluefin tuna
| BFT
|
南极犬牙鱼
| 0302830000
0303830000
0304460000
0304550000
0304850000
0304920000
| Toothfish
| Dissostichus sp
| 银鲈
| Sea bass或 Tooth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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