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2号)
为方便台湾农产品出口大陆,自2012年2月1日起,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及2007年第6号公告(2011年第85号公告修改)项下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每批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对上述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同时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提交原产地声明(详见附件)。
上述原产地声明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且仅对应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原产地声明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原产地声明
本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打印姓名、职务及企业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出口商/生产商/出口商及生产商
(不适用的部分请予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