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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按照附件所列格式提交原产地声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2号)


  为方便台湾农产品出口大陆,自2012年2月1日起,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及2007年第6号公告(2011年第85号公告修改)项下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每批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对上述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同时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提交原产地声明(详见附件)。
  上述原产地声明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且仅对应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原产地声明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原产地声明

  本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打印姓名、职务及企业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出口商/生产商/出口商及生产商
  (不适用的部分请予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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