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许可证办理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各单位应持本单位和监理公司双方盖章的备案表到国采中心审核盖章后,携带投资概算批复(或预算批复)、监理合同以及三方盖章的备案表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4、定点企业评价及管理
备案表生成的同时,项目监理工程师即被锁定,其不能同时承接其他项目,直至本项目完结。项目结束后,各单位应网上填报《工程监理定点企业考核表》(附件5),对定点企业的服务做出评价。填写该表并经国采中心确认后,各单位监理项目方正式完结,锁定的监理工程师方可解锁。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规定,监督定点企业的服务,若定点企业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并向国采中心报送《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监理项目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6)。国采中心将进行认真核查,并按照规定处理。
5、结算及报销
各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定点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一同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入档。如未附备案表,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三、监督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各单位项目顺利实施。将就监理合同签订、合同履约、从业规范等方面对部分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未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的监理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内部监理企业
各单位所属的监理公司,经国采中心备案同意后,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流程承接本系统50万元以下工程监理项目,并参照定点企业接受国采中心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监理费用,不得向定点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监理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联系电话: 010-83084821、83083527,传真:010-83084769。
附件1.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监理定点企业名单(略)
2.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略)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