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1〕3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办公厅(室)、财务司: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规定,为了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2-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并确定了新一期工程监理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监理项目。
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监理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必须委托国采中心进行招标。
二、定点内容
(一)执行期限
本期定点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定点企业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企业库
定点期间,每半年增补一次定点企业,同时淘汰部分企业。定点企业名单、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情况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栏目中,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查阅。有关信息进行变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定点采购流程及相关事项
1、定点企业确定
各单位可自行在入围定点企业中选择一家进行洽商,确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也可选择多家定点企业进行邀请招标。
2、定点材料审核及备案
定点企业确定后,双方应签订监理合同,参考文本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4)于网上报送至国采中心,国采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经备案确认后,各单位方可下载打印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留存。备案表一式三份,采购单位、定点企业和国采中心各留存一份,各单位采购结束后应及时将备案表报送国采中心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