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从2012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通过甲方的考核,并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下一年度的其他优惠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可持续有效。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必履行时,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2一年内用户对乙方并非严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11.3.3一方存在一种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
11.3.4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简体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李淼 吕春发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 83084769 63097381
传真: 83084769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24个月,从2012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乙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7.5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授权代表:(签字)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附件3:
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200万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定点项目)定点执行工作,加强入围定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履约管理,保障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稳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政府采购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全过程管理”是指自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履约考核等各个环节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国采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定点企业、采购单位的招投标及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定点企业的确定
第一条 国采中心定期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年度入围定点企业范围。
第二条 定点企业身份核实。报名施工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具体包括:
(一)企业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