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施工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
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由于乙方对施工、村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用户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合同价款(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乙方对用户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5.4乙方向用户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尝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用户的直接费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用户施工委托后,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转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作为补偿。
5.7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8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9监督管理
5.9.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投标时的评标依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履约管理,甲方接到投诉,经过核实确定为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从保证金中每次扣除5000-10000元违约金。受到用户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有效投诉累计达到五次的,甲方将扣除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定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的资格。
5.9.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查证核实,将予以处罚:
1、乙方每被用户有效投诉一次;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施工任务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施工服务,明显高于国家相关规定的。
5.9.3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招标单位核实,报请管理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由此给招标人或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⑴经核实挂靠、借用资质参加本次招标并入围定点施工企业,经查证核实的;
⑵未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将所承担的施工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他人的;
⑶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资格的;
⑷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施工任务,被采购人投诉两次以上的;
⑸投标时弄虚作假,未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及被投诉或起诉情况,被第三人举报,经招标单位核实,情况属实的;
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是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库和技术负责人库中的人员或一个项目经理兼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
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等事故或工期严重延误,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的;
⑻通过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收买采购人获取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⑼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等事件的;
⑽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或取消施工资质的;
⑾一年之内零业绩或定点施工企业自愿退出服务的。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不得参加本期下一次后续的定点增补。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以致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意外事件。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须提交两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除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方及/或用户及/或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前一条款所指规定数目的,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其补足。
7. 3若经双方一致确认并不存在依约应当扣除的事项,则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的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执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5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若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对则可以继续执行。
10.4若依据合同属于乙方与用户之间的争议则应当按照乙方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的约定方式处理,甲方并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对甲方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