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1〕3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并确定了新一期定点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在10万~2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定点采购。
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可自行采购,提倡执行定点采购。预算达到2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的,应报国采中心组织招标。目录外其他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也可以委托国采中心实施。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执行期限
本期定点服务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工程类别
本期定点共设八类: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弱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供电工程。其余类别工程项目应参照本通知规定通过国采中心办理。
(三)定点施工企业
本次通过公开招标共确定的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在定点期间,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及有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四)定点优惠率
定点企业均已承诺给予定点项目不小于5%的优惠率,各单位与定点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具体项目施工合同。其中,优惠率是指定点企业在各单位结算审计确定的结算价基础上承诺的优惠比例。
(五)定点企业库
定点期间,每半年增补一次定点企业,同时按《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淘汰部分企业。定点企业名单、联系方式、主项及辅助资质、优惠率、备选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情况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定点采购”专栏中,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查阅。有关信息进行变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限额内工程项目的定点采购工作。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二)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项目采购前,应确定方案、质量、工期等基本需求,根据不同的预算相应确定采购方式,并按工程性质选取相应资质的定点企业。
(三)企业确定
1、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各单位采购小组可自行选择定点或非定点企业。
2、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项目
各单位采购小组可从该类定点企业中直接确定一家,但应就价格和优惠率与其进行谈判。
3、预算在60万(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各单位采购小组应在该类定点企业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进行邀请招标。各单位应按企业邀请原则确定邀请的定点企业,并根据国采中心提供的《招标文件参考范本》(附件4)编制招标文件。评标程序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评标办法》(附件5)规定执行。采购小组应组成3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其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多于三分之一,其余为专家。专家须委托国采中心从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应以“同质价优”的原则及事先确定的评审方法确定中标企业。
4.预算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除涉密等特殊项目外,国采中心将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5、企业邀请原则
(1)优质企业原则。各单位应首先选择在定点期间考核评价较好(评价结果见中央政府采购网)的定点企业,对于选取考核评价较差企业的,采购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
(2)资质递进原则。定点的八类工程中具备主项资质定点企业数量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应优先选用;主项资质不能满足拟选取定点企业数量,即定点企业响应投标邀请不足三家的,差额部分可选取辅项资质能够满足的定点企业;定点的八类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应尽量首先选择定点企业,确无法满足的,应报请国采中心另行执行。
(3)扶持中小企业原则。为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各单位更多选择二、三级等相对低级别资质企业。不以资质等级排斥中小企业。邀请企业超过3家时,原则上低级别资质企业数量应不少于邀请总数的三分之一。
(4)更多参与原则。各单位要尽量避免短时间内重复使用相同或固定某几个定点企业,避免定点企业一段时间内集中承接过多项目而出现转包、分包和管理不善等问题。
(四)材料报备
1、项目登记
对于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后,各单位应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登记表》(附件6),盖章后,以扫描件的形式通过网上报送国采中心。国采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各单位方可组织采购。各单位在填报登记表时,应将该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资金来源情况以扫描件形式网上提交至国采中心。
2、政府采购凭证获取
各单位采购小组通过规定程序初步确定施工企业后,在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7),并将打印、盖章的备案表、参与项目所有定点企业报价文件(正本或副本)以及其他有必要提交的项目实施材料报送至国采中心以供审核。国采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备案意见。备案通过后,各单位即可下载并打印备案表(一式三份)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同时,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将在国采中心系统中被锁定,以保证其在同一时间段只能承接一个工程项目。
3、合同报备
备案表审核通过后,双方即可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8),并在合同签订三日内,将合同电子文档及原件扫描件网上报送国采中心备案。
4、开工证办理
需要办理开工许可证的,应提前向国采中心申明,并持加盖本单位、施工企业和国采中心公章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备案表及施工合同,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项目实施结束后,定点企业应向国采中心提交《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附件9)作为项目完工凭证。国采中心审核确认后,将对该项目项目经理进行解锁。
2、结算及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