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情况统计及补助用油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变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海集团、中外运长航集团: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和我部联合印发的《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油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就做好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情况统计及补助用油量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根据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对在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和更新的船舶所有人予以适当资金奖励,其中2009-2010年度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情况统计和奖励资金下达工作已完成。2011年是实施资金奖励的最后一年,请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本地区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进行审棱汇总,并将结果于2012年2月底前报送我部,同时提交该政策实施以来的总结报告。
2011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已下达。为做好2011年度油价补贴资金清算工作,请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本地区2011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有关情况及分品种补助用油量进行审核汇总,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对本单位2011年度符合规定的客运船舶有关情况、分品种油耗情况及补助用油量进行审核汇总,对与前一年相比补助用油量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作出分析说明。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中央航运企业将汇总表与分析说明材料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我部。
二、有关注意事项
各单位在统计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情况时应认真审核船龄,确保被统计船舶已经按规定拆解并建造完成。在核定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助用油量时应防止将不符合条件的船舶列入补助范围。
农村水路客运船舶一般不使用汽油作燃料,若上报汽油补助时,应说明理由。
请各单位按照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油朴资金管理办法》及我部《关于做好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助用油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010] 20号)、《关于做好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奖励及油价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厅水宇[2010]61号)要求,认真做好两项中央专项资金的相关统计、核定工作,并将统计、审核结果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