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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 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 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 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
  (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
  (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评审级别根据现场评审人员培训考试情况、专业技术力量、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确定。中央电力企业可推荐在本企业内从事标准化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确定为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业务;确定为标准化二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在指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业务;确定为标准化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在指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业务。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现场评审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召开首次会议。明确评审目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了解自评工作情况;
  (二)现场查证考评。对照《标准》内容和要求,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并进行现场实地检查考评,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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