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办安全[2011]83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电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 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 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 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主要审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