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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统一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并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指导、协调达标评级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宜;
  (六)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
  (二)组织对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三)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组织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培训;
  (五)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二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称号,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授予比原级别低一级的称号并换发证书和牌匾;对标准化三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监会派出机构直接撤消称号:
  (一)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严重事件。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
  (一)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一)通过贿赂、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达标评级的;
  (二)伪造、涂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三)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未达标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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