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监安全[2011]28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评级工作,电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80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