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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和2011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试点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示范场考核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请你厅(局)将示范场考核验收表汇总,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总结报告,各有关省(区、市)应对每个试点项目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请将以上材料于11月25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养殖处。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

  附件: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考核验收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考核验收表

基本信息

验收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此栏请务必核对后,用正楷字体清楚填写)

单位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市(自治州)        县(区、市)

      乡(镇)              村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一票否决项(不合格的在右侧空格内划X)

1.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养殖户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2.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3.养殖规模: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如无一票否决项  请填写以下评分项

考核体系

具体考核项目

分值

得分

一生产条件和装备

1.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

10分

 

2.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

6分

 

3.养殖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6分

 

4.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

6分

 

5.水处理: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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