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场考核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请你厅(局)将示范场考核验收表汇总,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总结报告,各有关省(区、市)应对每个试点项目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请将以上材料于11月25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养殖处。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
附件: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考核验收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考核验收表
基本信息
| 验收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 (此栏请务必核对后,用正楷字体清楚填写)
| 单位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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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市(自治州) 县(区、市)
乡(镇)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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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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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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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项(不合格的在右侧空格内划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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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养殖户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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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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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殖规模: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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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一票否决项 请填写以下评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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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体系
| 具体考核项目
| 分值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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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条件和装备
| 1.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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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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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殖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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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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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处理: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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