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按调度机构的给定限值要求整定,并报调度机构审核和备案。
(三)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负责整定的与电网安全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应报调度机构备案。
(四)继电保护整定工作原则上应由本企业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如需外委,应委托经认证的单位承担。
(五)调度机构应及时将影响涉网二次系统运行和整定的系统阻抗等有关变化情况,书面通知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及时与调度机构沟通,调整二次系统的运行方式和有关定值。
第十一条 发电机励磁与调速系统参数管理
(一)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系统分析用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包括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和调速系统的数学模型和实测参数。
(二)发电厂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定值和参数应报送调度机构备案。
(三)发电厂应根据电力系统网络结构变化及发电机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变化,进行相关试验,并根据试验结论和调度机构的技术要求调整发电机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定值参数,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四)调度机构应指导发电厂做好发电机励磁系统与调速系统的参数优化和管理工作,并配合发电厂进行相关试验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通信与调度自动化管理
(一)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电力通信与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调试工作。
(二)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各自负责所属电力通信与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三)调度机构应对各相关单位的电力通信与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异常与事故处理
(一)电力系统发生异常与故障后,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迅速地进行处理,保全现场的记录、资料,并及时向调度机构报告相关一次设备及二次设备状态和处理情况。
(二)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相互提供有关资料,积极查找异常与故障原因,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电力安全事故调查。
(三)各相关单位应分别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