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网二次系统设备选型及配置应征求调度机构意见,并满足调度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及反事故措施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建设管理
(一)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负责本单位二次系统建设工作。
(二)二次系统安装、试验、验收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调度机构有关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二次系统项目建设完成应由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相关质量评估报告,其中涉网二次系统应经调度机构确认。
第九条 运行管理
(一)调度机构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二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参与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参与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事故分析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
(二)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调度机构相关规程和管理制度组织二次系统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
(三)二次系统设备、装置及功能应按照相关规定投退,不得随意投入、停用或改变参数设置。属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二次系统设备、装置及功能因故需要投入、退出、停用或改变设置的应报相应调度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对不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二次系统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并进行相关试验。需要进行联合调试的,调度机构负责安排相关运行方式为联合调试创造条件。
(五)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所进行的影响电网安全及二次系统运行的重要设备投运和重大试验工作,应严密组织,防止引发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调度机构应提前将有关投运和试验安排通知相关单位,并报告电力监管机构。
(六)已运行的二次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需要改造升级的,应满足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管理
(一)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加装的安全自动装置的控制策略与定值由调度机构负责下达。
(二)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由调度机构负责管理,管理方式包括:
1.由调度机构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