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电监安全〔2011〕19号 2011年9月29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会组织制定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9月20日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和电网、发电、规划设计、监理等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等各相关单位依据本规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系统、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二次系统);所称涉网二次系统是指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中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二次系统。
第四条 调度机构负责所辖系统内的二次系统专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二次系统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六条 规划设计管理
(一)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三)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征求调度机构意见。
第七条 设备入网管理
(一)二次系统设备选型及配置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
(二)二次系统设备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