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济南联合制罐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1年9月20日 署税函〔2011〕515号)
青岛海关:
《青岛海关关于济南联合制罐有限公司进口设备征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关税发〔2011〕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济南联合制罐有限公司设计、生产金属包装制罐、盖产品项目由山东省商务厅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鲁外经贸资批确〔2009〕65号),该公司向你关申请该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罐体管形机和修边机各14台。
根据你关来文及提供的相关材料,上述修边机为两片式铝罐生产专用设备,由进料闸、承罐器、修边头、空压吹罐器及控制软件组成,通过上下滚刀对已成型的罐体进行360度旋转修剪将多余长度的铝料修除,裁切罐体厚度为0.16~0.20cm,与《目录》所列第三类第9项数控板带剪切机床(所有规格)和第10项棒料剪断机(所有规格)在加工材质、设备结构和工作原理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可以认定上述修边机不属于《目录》所列商品范围,因此,同意你关按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济南联合制罐有限公司进口上述修边机的免征关税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