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进口飞机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1年9月13日 署税函〔2011〕506号)
海口海关:
《海口海关关于海航集团下属异地航空公司减免税进口飞机审批问题的请示》(琼关税发〔2011〕3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你关来文所述,自2009年3月至2011年4月,你关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下属3家异地注册航空公司进口的30架飞机办理了减免税审批手续,其中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航空)20架、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航空)9架、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航空)1架。近期,天津航空又向你关提交了进口2架EMB190型客运飞机的减免税申请,你关将上述2架飞机的减免税审批作为重大减免税事项向总署报备。
按照海航集团的管理模式,其下属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均由海航集团统一规划运作,并授权由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统筹对外签约,而实际购买人和出资人仍为各下属航空公司。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天津航空、首都航空、西部航空作为独立法人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进口飞机的减免税审批。但考虑到2009年和2010年海南省政府为帮助海航集团应对金融危机,支持海航集团发展,分别专门划拨了1.5亿元人民币和6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海航集团下属航空公司引进飞机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周转资金的特殊情况,以及海航集团下属航空公司进口飞机由海航集团统一组织实施的实际情况,对已经由你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和进口手续的30架飞机,不再调整有关手续事宜,请你关继续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必要时可请企业所在地海关协助;对于你关向总署报备的天津航空进口的2架EMB190型客运飞机,考虑到有关飞机已经抵达你关管辖的口岸,且你关已受理天津航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并向总署报备,为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意此次由你关办理相关手续,总署不再制发上述飞机的《海关总署重大减免税事项准予备案通知书》。
今后你关应严格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审批申请,不得再受理海航集团下属的天津航空、首都航空和西部航空等异地注册法人企业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