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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贸易促进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2.强化重点农产品出口监测预警。加强对主要贸易伙伴边境措施的监测,及时收集主要出口对象国贸易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市场动态以及贸易争端等方面的信息,开展贸易壁垒调查。联合企业、行业协会构建适用于我国农业领域的出口贸易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重点农产品出口风险评估报告的发布。加强预警,为有效应对其他国家针对或涉及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诉讼,支持和指导企业及行业协会申诉、应诉、参与贸易争端解决。
  3.加强多双边农业谈判。强化谈判参与力度,积极参与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多双边政府间谈判,包括世贸组织新一轮农业谈判、农产品质量标准技术壁垒谈判、农业遗传资源和新品种知识产权谈判及自贸区谈判等。建立必要的机制和制度,确保地方农业部门、主产区及农业专业组织通过畅通的信息反映渠道有效参与贸易决策过程,确保涉农谈判结果充分体现我国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确保农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农业贸易信息与研究工作
  1.加强农业贸易信息搜集及数据库建设。通过信息产品采购、多双边合作数据交换、驻外人员报送以及国内相关机构和企业监测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获取代表性强的信息数据,逐步建立国内外农产品生产、价格、加工、消费、技术、贸易、标准、企业以及政策等多方面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相互配套补充的基础数据库。
  2.提高农业贸易信息服务水平。增强农业贸易信息分析能力,提高形势研判水平。加强农业贸易常规监测分析,进一步推动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化;加强对重点和热点问题的深入系统分析,提高信息服务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及时对贸易争端、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进行权威发布。规范产品供求、谈判动态、政策法规等基础信息的发布渠道和形式,建立共享机制,扩大共享范围。
  3.提高农业贸易研究水平。针对农业国际化进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基础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研究。对国内外主要农产品关键产业环节进行跟踪分析。加强各部门间农业贸易政策研究合作,提高政策研究水平。加强重点产业、重点国别研究。针对粮、棉、油、糖、畜禽等重要农产品开展监测研究。针对主要出口去向国、进口来源国以及有贸易潜力国家开展农业生产、贸易和政策综合研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规划
  各级农业部门应切实重视农业贸易促进工作,把农业贸易促进工作提到农业与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农业贸易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业贸易促进规划实施方案,着力推动贸易促进工作。
  (二)加强农业贸易促进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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