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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令
(2011年第4号)


  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一、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

  1.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2.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06年5月9日农业部农政发[2006]4号文件公布)

  1.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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