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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的通知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三章 预审

  第九条 地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县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预审工作。

  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地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产地规模是否与申请书上描述一致;

  (二)质量控制体系和生产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本地生产特点,是否与生产记录一致;

  (三)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采购、出入库和使用及其他生产记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无公害农产品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是否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能力。

  第十条 符合要求的,由地市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地级工作机构印章后(北京、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实行“省管县”的地区地市级工作合并到县级一并完成),连同申请材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报告》”)等整套材料报送省级工作机构。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四章 初审

  第十一条 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地市级或县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编号,登录有关认证信息,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初审工作。

  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书填写是否准确,附报材料是否规范、有效;

  (二)生产单位是否有培训合格的内检员,生产计划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三)产地环境和产品检验、评价或调查是否规范、有效,报告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其他需要初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通过初审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省级工作机构检查员意见、产地认定终审意见及产品认证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等整套材料及时报送各业务对口部直分中心复审。同时,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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