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实时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对各事件是否涉及无公害农产品及产地迅速进行查实。如果涉及获证产品,应当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分级响应措施。
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包括:
(一)事态控制;事件发生后,所在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事件进行核实,接触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掌控事态发展,必要时可暂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产品证书。
(二)信息沟通;应当加强当事人、相关人员、涉及单位等信息交流,掌握最新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三)事件调查;核查事件涉及获证单位或个人的认证相关资料,综合分析和评价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将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处置建议等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及上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报告。事件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四)事件处理;根据事件性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获证产地及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在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 对受事件影响较大的获证单位,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提供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应急处置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
第十七条 对在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获证产地及产品应做出暂停或撤销证书的处理;对系统内涉及违规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做出通报处理;涉及的内检员应撤销其内检员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严格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