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成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职责分工,确定应急管理专门联络人员,落实分析预警、信息会商、应急联动和协调处置等环节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中心负责制定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安发[2007]3号),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依据该预案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本辖区、本行业具体预案。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七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信息、资金和技术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应急素质,增强获证单位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能力。
第九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每日进行舆情监测,持续开展质量监测和申(投)诉受理工作,扎实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针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按照《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管理规范》(农质安发[2009]6号)进行管理,积极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报告内容及时、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报告。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报告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