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健全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我中心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规定》,请各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认真研究落实,并监督本辖区、本行业的具体执行情况。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无公害农产品污染,产地环境破坏,人身健康损害,品牌形象不良影响等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快速反应、依法应对、信息通畅的方针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检查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