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与渔政执法挂钩,渔船凡有电炸毒鱼作业、暴力抗法、违反休渔禁渔规定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以及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扣除全年油价补助;其他违规行为扣减50%油价补助。2011年度渔船报废、拆解或新建,其补助资金按我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申报。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或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规定,确保公示时间和范围,避免漏报和走形式。同时,要将2011年度渔船灭失情况以及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情况于2012年2月底之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三、及时发放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拨到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国内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计划单列市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方案须报其所在的省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渔业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对于远洋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我部将在5月15日前将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书面通知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助协议,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
要加强预拨资金的管理。依据《补助办法》核定渔业油价补助资金,须经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我部审核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发放。各省(区、市)要严格按《补助办法》和我部有关规定,待财政部门在翌年统一核算或清算,以及我部对有关情况审核后,一次性核发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确需核发预拨资金的,应按《补助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我部审核并经财政部审批。
四、切实加强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查虚报(冒领)渔船、养殖证及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