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
为做好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管等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安排2012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11]809号)和《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简称《补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
渔业油价补助申报是做好全年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中央支渔惠民政策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动员,尽早部署,为顺利完成全年油价补助工作奠定基础。
县级渔业部门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初核、汇总并公示后,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国内捕捞渔船根据其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的第一栏登载内容确定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并于2012年2月底前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申请表要填写完整,包括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2011年度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补助办法》规定,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测算,务必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2011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上报我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电子表格。其中,各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并由省渔业主管部门在上报时单列报出。
远洋渔船油价补助申报工作按农办渔[2011]118号文件执行。
二、认真做好渔业油价补助审核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及我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根据其实际作业情况据实测算补助用油量,认真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相关审核工作。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根据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进行逐船对照审核,内陆捕捞和养殖渔船要根据省级管理并报我部备案的渔船数据库进行审查。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要严格控制在我部2011年开展的渔船摸底调查核定的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养殖渔民(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捕捞渔船须经我部批准确认,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远洋渔船(包括非专业远洋渔船,除朝鲜东部项目渔船外)一律领取远洋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朝鲜东部项目渔船只领取国内渔业油价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