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2012年)
为弘扬和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崇高义举,彰显慈心为民、善举济世的慈善精神,激发全民向善、人人为善的昂扬热情,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在我国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教育科研、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和有突出示范作用的慈善项目。表彰对象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港澳台和外资企业及港澳台、境外组织在我国实施的慈善项目等。
二、奖项设置
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设立四类共计100个表彰名额,即“最具爱心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捐赠企业”、“最具爱心慈善楷模”和“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最具爱心捐赠个人20个,最具爱心捐赠企业40个(其中民营企业20个,国企10个,港澳台及外企10个),最具爱心慈善楷模20个,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20个。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和申报。民政部成立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中央及各地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媒体等组织动员和推荐并向评选办公室积极申报。个人、企业和机构也可直接向评选办公室自荐。
(二)提出入围名单。由评选办公室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收集、审核、整理、分析,提出评估意见,按各奖项2:1的比例确定200名入围名单。
(三)评委会成员和公众投票。1.评委会成员投票。评委会成员对入围名单进行分组评议、投票。2.公众投票。为加大评选的公开度和社会参与度,通过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中国公益慈善网(www.charity.gov.cn)等指定网络,进行公众网络投票和入围展示。
(四)评委会会议评审。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综合相关情况特别是评委分组投票和公众网络投票情况,提出100个拟表彰名单。
(五)公示和征求意见。在民政部网站、中国公益慈善网等公示拟表彰名单,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分别征求中央文明办、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港澳办、台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
(六)审定。将拟表彰名单、公众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反馈意见,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作出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表彰决定。
四、参评基本标准和依据
(一)参评第七届“中华慈善奖”的爱心捐赠个人奖项,依据个人年度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资产规模、纳税情况和本人多年参与慈善的事迹等情况。
(二)参评第七届“中华慈善奖”爱心捐赠企业奖项,依据企业年度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资产规模、纳税情况和企业多年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三)参评第七届“中华慈善奖”的慈善楷模奖项,需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尤其在2011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该奖项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
(四)参评第七届“中华慈善奖”的慈善项目奖项,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时间、收益情况、资金规模、社会影响及其社会示范性和推广性。
此外,还将从影响力、持续性、创新性、适应度以及公信力等方面对申报对象进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