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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交易、展示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没有合法来源的艺术品。

  (二)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提供所交易艺术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包括艺术创作者出具的原创证明、艺术品收购凭证或者交易双方认可的鉴定评估意见等。

  (三)艺术品的创作者或者作品权利人对所交易艺术品合法性提出质疑的,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调查和鉴定,能够证明艺术品合法性的,可以继续交易,否则不得交易。

  (四)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交易艺术品的瑕疵进行说明,故意隐瞒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依法向经营单位要求赔偿。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中明确艺术品售后服务、交易纠纷等处理方案。

  (五)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禁止艺术品经营单位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艺术品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经批准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可探索采取非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进行艺术品交易,但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切实执行艺术品市场管理制度

  (一)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对于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实行备案制度。2012年4月30日前,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成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工作并录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5月30日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将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统计表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经营单位应当填报备案登记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文化行政部门对于依法备案的,颁发备案证明;逾期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二)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对于利用互联网从事艺术品生产、传播和流通的经营单位实行许可制度。2012年4月30日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成经营性艺术品网站的核查工作。逾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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