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迅猛,2010年,我国有实行经纪代理制度的画廊1512家,艺术品拍卖企业300余家,经营性艺术品网站205家,有一定规模的艺术聚集区76个,市场交易总额达1694亿元。但是,艺术品市场存在的侵权假冒商品泛滥、私下交易盛行、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发展不均衡、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行业组织建设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现就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
(一)积极支持画廊行业发展。画廊行业是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的基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画廊行业,充分发挥画廊作为艺术品市场主体性和基础性作用。鼓励画廊建立以经纪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拓展艺术品授权、艺术品有限复制等新兴业务领域,鼓励艺术博览会建立以画廊为参展主体的营销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画廊进行艺术品投资和收藏。积极推动改善画廊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深化艺术品市场诚信制度建设。2004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开展了3批“诚信画廊”的评选活动,评选出60家规范经营、业绩良好的画廊,并通过举办“中国诚信画廊精品巡回展”等活动予以宣传推广,产生了良好的示范引导效果。今后,文化部将继续开展“诚信画廊”推荐和评选工作。2012年4月30日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成“诚信画廊”复核和第四批诚信画廊的推荐工作。文化部将组织专家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合格的统一颁发“诚信画廊”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称号。获得 “诚信画廊”称号的单位,应当在其章程或经营规范中做出“不得展示、销售侵权和假冒他人名义艺术品”的公开承诺。
(三)推动艺术品行业协会建设。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和指导艺术品经营协会开展服务标准、自律公约、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监督和自律方面的作用。
二、依法规范艺术品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