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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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