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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注:1.矿井类型栏:分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技改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分别用A、B、C、D表示。
  2.生产能力栏:生产矿井为核定生产能力,新建和技改矿井按矿井设计能力,资源整合矿井按整合后矿井的设计能力。
  3.其他各栏:生产矿井按最近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内容填写,新建和技改矿井按矿井设计确定的瓦斯等级等内容填写,资源整合矿井按整合主体矿井和被整合矿井中的最高瓦斯等级等内容填写。

  附件2
  矿井瓦斯等级按企业属性分类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矿井数量不同瓦斯等级矿井分布情况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数量高瓦斯矿井数量低瓦斯矿井数量
小计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煤矿小计国有重点国有国有乡镇煤矿小计国有重点国有地方乡镇煤矿小计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煤矿
                


  附件3
  矿井瓦斯等级按井型分类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矿井数量矿井瓦斯等级备注
          鉴定等级            井 型   合计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低瓦斯矿井数量高瓦斯矿井数量突出矿井数量
 小计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煤矿小计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煤矿小计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煤矿
合 计                 
一、30万吨及以下                 
其中:9万吨及以下                 
   9-30万吨(含30万吨)                 
二、30--120万吨                 
其中:30-45万吨(含45万吨)                 
   45-120万吨                 
三、120万吨及以上                 
其中:120-300万吨(含120万吨)                 
   300万吨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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