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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执行与独联体、东欧国家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若干管理规定

  4.项目单位在完成出访任务后,应通过其主管部门(主管部委或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或科委)向我司报销其所垫付的国际旅费。

  项目单位在通过其主管部门报销国际旅费时应提供:
  1)项目单位详细出访总结,内容包括出访人员名单、出访时间、主要日程安排、具体成果、对未来合作的建议等;
  2)主管部门关于申请报销的便函;
  3)执行项目通知首页和项目所在页复印件;
  4)国际机票底联和加盖“因公出国机票销售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付款单位写明为“科技部”;
  5)拟转账的银行账号(注明开户行及开户单位全称)。

  三、接待项目规定:
  1.根据双边协议,在项目单位执行接待任务时,如无特别规定,我司将负责报销部分国家外方专家在中国境内的住宿费、伙食费(食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人民币)和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指入境口岸到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交通费用(飞机经济舱机票或火车硬卟车票,限往返一次),外方团组前往非中方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不在此列。
  城市内交通费及中方陪同人员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2.在接待中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先行垫付,并在项目完成后通过其主管部门向我司报销。报销时应具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详细接待总结,内容包括来访人员名单、接待时间、主要日程安排、具体成果、对外来合作的建议等;
  2)项目执行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的便函;
  3)本通知首页及项目所在页复印件;
  4)拟转账的银行账号(注明开户行及开户单位全称)。
  5)“与第三世界东欧国家科技交流接待外宾费用报销表”(见附表)
  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为地方科技厅或科委时,需填写该表,并加盖地方科技厅或科委公章和项目执行单位财务专用章。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为各部委的中央单位,无须填写该表格。
  6)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为地方科技厅或科委时,有关接待费用的原始发票(包括交通及食宿费)存于地方科技厅或科委,由地方科技厅或科委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及费用明细,付款单位写明为“科技部”。
  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为各部委的中央单位,须提供该项目接待费用的原始发票和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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