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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执行与独联体、东欧国家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若干管理规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执行与独联体、东欧国家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若干管理规定
(国科外字[2007]1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转变政府工作职能,从2007年起,我同独联体、东欧国家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过程管理及费用报销等事务性工作,我司将委托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代为办理。
  为规范我同独联体、东欧国家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执行,现将有关项目执行及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1.项目单位在执行出访或接待任务前,应以便函或传真形式将项目名称、项目号、出访或来访人员名单、时间、日程安排、经费预算、拟达目标、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传真方式报我司,并抄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备案。我司在收到报告一周后未提出异议即视为核准,不再另复。
  2.在每个项目的执行期内,我司只支持一次互访,如无特别规定,每团人数不得超过4人,访问天数不得超过1 4天。出访及来访的人员必须是执行项目的专业人员,任何与项目无关的人员不得以执行项目的名义出访及接待。
  3,有关出访和接待费用均请各项目单位先行垫付。在完成出访或接待后,项目单位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将有关报销材料报我司。
  我司将在受理后转交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具体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4.我司不受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直接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报送的报销材料。
  5.项目报销材料经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初审后须由我司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出访项目规定:

  1.项目单位出访人员的国际旅费(经济舱)由科技部承担。根据现有的航班情况,允许直飞或经由欧洲一地转机前往目的国,但往返转机的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不得借道香港、澳门前往目的国或顺访第三国。在境外转机的有关费用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承担。
  2.购买国际机票应按照财政部和民航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 1998) 283号]规定,在因公售票处购票,开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加盖“因公出国机票销售专用章”。具体事宜可咨询当地民航部门。凡不符合规定购买的机票,我司将不予报销。
  3.出访团组从项目单位所在地到出境口岸的往返国内旅费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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