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在公证员宣布选取计时开始2分钟内将有效的《标的选取表》(附件三.doc)提交给公证员,2分钟内不提交有效《标的选取表》的,视为放弃本轮选取。建议事务所提前准备多份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标的选取表》。
(5)每轮选取后,国资委和代理机构按照前述规定对事务所候选资格条件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视为放弃本轮选取。
(6)现场公布某一轮次复核结果后,组织方视现场标的实际选取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新一轮选取。
(7)现场标的候选资格确定后,所有签到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对候选资格结果签字确认。
(8)所有轮次选取结束后,候选事务所仍不足3家的标的,将由国资委按规定补足符合条件的候选事务所。
(9)邀请比选标的被邀请事务所应当在公开选取标的选取开始前提交邀请比选确认函(附件四.doc),被邀请事务所不响应邀请导致候选事务所不足3家的,由国资委另行补足符合条件的候选事务所,或由响应邀请的2家事务所比选,或另行组织招标。
3.入围事务所在入围资格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其入围资格与排名确定说明:
(1)入围事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变更后事务所仍具有入围资格,排名按变更前事务所排名确定。
(2)入围事务所与非入围事务所发生合并的,合并后事务所仍具有入围资格,排名按合并前事务所排名确定。
(3)入围事务所之间涉及2家或2家以上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后事务所仍具有入围资格,排名按合并前事务所中排名较高者确定,同时取消合并前除排名较高者以外的其他事务所入围排名。
(4)入围事务所分立为2家或2家以上事务所的,分立后事务所中承继分立前事务所资质的仍具有入围资格,排名按分立前事务所排名确定,分立后未承继分立前事务所资质的不再具有入围资格。
4.入围事务所2010年3月23日-2011年12月31日发生前述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当于获取标的基本情况资料时,提交变更、合并、分立前后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将对标的选取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
八、国资委将适时在网站上公布事务所候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