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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1]2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更好地履行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职能,树立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订《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廉政建设,更好地履行价格行政执法职能,现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行政,坚决执行廉政纪律,自觉抵制有损公平公正执法的不正之风,维护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自觉加强廉政学习。积极参加廉洁自律教育,学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思想防线。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执法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
  (二)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检查对象索要和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不准要求检查对象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不准无偿占用或者借用检查对象的设施、工具、物品;
  (六)不准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要求提供便利;
  (七)不准向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应该立案的案件作不立案处理;
  (二)不准未经批准私自接触检查对象商谈与案件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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