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政法发〔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为了保证卫生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地方卫生标准工作,我部制定了《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卫生标准工作,提高卫生标准化水平,适应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地方卫生标准工作是指:
(一)根据职责,组织制(修)订地方卫生标准;
(二)对卫生部制定、发布的卫生标准,组织学习、宣传、培训以及贯彻落实;
(三)督导承担卫生部卫生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按照要求拟订和上报卫生标准草案;
(四)对卫生标准草案组织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五)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实施情况的效果评价;
(六)对卫生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地方卫生标准工作。
第三条 地方卫生标准工作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卫生标准管理职能的处室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标准工作。
第四条 地方卫生标准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卫生标准工作与卫生法制工作相结合,发挥卫生标准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地方卫生标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卫生标准工作机构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部门承担卫生标准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卫生标准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