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3号)
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
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部分海关商品编号、海关商品名称和证书名称进行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36号公告及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78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变更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变更表
一、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新增项目
序号
| 海关商品编号
| 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
| 简 称
| 其他要求或注释
|
二、矿渣、矿灰及残渣
| |
1
| 2618001090
| 其他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
| 其他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
| |
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表
调 整 前
|
序号
| 海关商品编号
| 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
| 证 书 名 称
| 适用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 其他要求或注释
|
1
| 2618001000
| 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包括熔渣砂)
| 含锰大于26%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
| GB 16487.2
| Mn>26%
|
2
| 2619000020
| 冶炼钢铁产生的含钒浮渣、熔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 冶炼钢铁产生的钒渣
| GB 16487.2
| 用于回收钒
|
调 整 前
|
序号
| 海关商品编号
| 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
| 证 书 名 称
| 适用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 其他要求或注释
|
3
| 2619000030
| 含铁大于80%的冶炼钢铁产生的渣钢
| 含铁大于80%的冶炼钢铁产生的渣钢
| GB 16487.2
| 指钢铁冶炼渣中经过冷却、破碎、磁选出的含有少量冶金渣的废钢铁,含铁量>80%,S和P总量<0.05%,用作钢铁冶炼的原料
|
4
| 2620999010
| 含五氧化二钒>1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除外)
| 含五氧化二钒>1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 GB 16487.2
|
|
5
| 8112924010
| 未锻轧铌废碎料
| 铌废碎料
| GB 16487.7
|
|
调 整 后
|
序号
| 海关商品编号
| 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
| 证 书 名 称
| 适用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 其他要求或注释
|
1
| 2618001001
| 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含锰量>25%(包括熔渣砂)
| 含锰大于25%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
| GB 16487.2
| Mn>25%
|
2
| 2619000021
|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含钒浮渣、熔渣,五氧化二钒含量>25%(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 含五氧化二钒>25%的冶炼钢铁产生的钒渣
| GB 16487.2
| 用于回收钒
|
3
| 2619000029
| 其他冶炼钢铁所产生的含钒浮渣、熔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 其他冶炼钢铁产生的钒渣
| GB 16487.2
| 用于回收钒
|
4
| 2619000030
| 含铁量大于80%的冶炼钢铁产生的渣钢铁
| 含铁量大于80%的冶炼钢铁产生的渣钢铁
| GB 16487.2
| 指钢铁冶炼渣中经过冷却、破碎、磁选出的含有少量冶金渣的废钢铁,含铁量>80%,S和P总量<0.7%,用作钢铁冶炼的原料
|
调 整 后
|
序号
| 海关商品编号
| 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
| 证 书 名 称
| 适用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 其他要求或注释
|
5
| 2620999011
| 含其他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五氧化二钒>25%(冶炼钢铁所产生的除外)
|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25%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 GB 16487.2
| 进口含钒废催化剂应在进口前进行高温处理,不得进口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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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620999019
| 含其他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10%<五氧化二钒≤25%的(冶炼钢铁所产生的除外)
|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但不大于25%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 GB 16487.2
| 进口含钒废催化剂应在进口前进行高温处理,不得进口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催化剂
|
7
| 8112924010
| 铌废碎料
| 铌废碎料
| GB 164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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