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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5号――关于商务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95号)
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发[2011]25号)要求,我部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部没有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详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商务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
序号
文件名称
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上位法依据
清理结果
1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第
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2005年第445号)
继续有效
2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
第
二十五条
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风险的出口行为,商务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经营者暂停或停止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必要时,可以撤销通用许可或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国务院令1998年第245号,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国务院令2002年第3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国务院令2002年第361号)
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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