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脑卒中规范诊疗和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脑卒中具有发病率高、死亡率高、致残率高的特点,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疾病之一。做好脑卒中早期筛查和规范诊疗工作,对于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脑卒中规范诊疗和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建脑卒中临床规范诊疗和医疗质量控制专家组
脑卒中早期筛查和规范诊疗是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临床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我部决定成立卫生部脑卒中临床规范诊疗和医疗质量控制专家组(名单见附件1)。专家组专家任期3年,在我部领导下完成下列工作:(一)制订脑卒中相关诊疗规范;(二)制订脑卒中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三)在全国范围内指导开展脑卒中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四)为脑卒中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支持;(五)指导全国脑卒中早期筛查、规范诊疗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有关工作;(六)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建立本辖区脑卒中临床规范诊疗和医疗质量控制专家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建立全国脑卒中医疗质量控制体系
为提高脑卒中诊疗质量,我部决定建立脑卒中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开展相关质量控制工作。我部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作为国家级脑卒中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协助我部开展全国脑卒中早期筛查和临床诊疗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脑卒中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级脑卒中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对辖区内脑卒中早期筛查和临床诊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将质量控制信息按要求及时报送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要接受各级脑卒中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缺血性脑卒中筛查和防控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64号)等有关要求,开展脑卒中早期筛查和规范诊疗工作,及时、准确、规范地报送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