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5年1月4日交通部交函水[1995]5号文发布)
天津海事法院:
你院《对适用<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几项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1994]津海法商函字第23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法规问题。我部《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其调整范围为:在港口装卸、驳运、保管作业中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或船体、船具的损坏事故。由于港口库场属中转库场性质,港口根据生产作业需要将货物移至另一库场,即货物捣载,为港口保管货物作业范畴,如在此作业中发生货物灭失、损坏,应属《规定》调整范围,港口应据此承担责任。